《財經時報》被主管的內蒙新聞出版局停刊,僅因一篇涉及銀行不良資產的報道,被指不實。採寫該報道的記者起訴新聞主管機構,對違法新聞管理行政說不。
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九月八日以一篇批評報道違反「新聞紀律」為由,對《財經時報》作出停刊整頓的處罰,採寫該篇報道的記者崔帆十月二十九日一紙訴狀,狀告新聞出版局的處理決定違法。消息在網絡上傳開後,網民迅即在網上發起簽名,支持他們採取法律行動,有網民說:「加油啊,為了中國的法制、秩序和公正」,「只希望法院能尊重原告的正當權益,依法立案審理,還公道於媒體,治惡官於公民」。
長期以來,中國大陸一些遭停刊或停業整頓的媒體的主管者、主辦者、經營者對政府機關作出處罰的違法行政往往忍氣吞聲,縱容了新聞管理部門不依法行政的惡習。有學者認為,崔帆此舉是一次重大突破。
《財經時報》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發表《農行常德分行四十六億巨額不良資產剝離真相》,被中國農業銀行指為「完全是用謊言炮製而成一篇虛假新聞」。九月二十五日,《財經時報》在網站發布公告,稱被上級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反了「媒體不得異地監督」、「新聞採訪需履行正規採訪手續」、「重大、敏感新聞稿件刊登前需與被報道方進一步核實、交換意見」等新聞宣傳紀律,「決定對《財經時報》實施停刊整頓三個月的處罰」。
採寫這篇報道的記者崔帆,以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的處理決定違法、該違法具體化行政行為對事實的認定損害其名譽權為由,透過代理律師周澤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被告自治區新聞出版局所作的《關於對〈財經時報〉社違規問題的處理決定》;判令被告就其《處理決定》對原告名譽權造成的損害,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人民幣一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崔帆表示,她思慮再三決定起訴,是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推動新聞出版管理的法制化進程,對違法的新聞出版的管理行政「說不」。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被告對《財經時報》社的處罰是違法的行政行為,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對《財經時報》社處罰的「違規事實」完全不存在,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明顯錯誤,且違反法定程式,係濫用職權。周澤說,這篇報道是原告充分調查、深入採訪,報道中的事實均有來源,並非原告憑空捏造,報道完全屬實,是記者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對作為國有商業銀行的農行的輿論監督,報道不存在「失當」問題,也沒什麼「不良影響」。被告對《財經時報》社的處罰缺乏實體法律依據,處罰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周澤認為,被告據以處罰《財經時報》的「違規事實」並沒有被任何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為違法,並規定應給予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期間停止印製發行報紙、進行內部整改的處罰。被告在《警示通知書》中載明的「查處依據」中,「《出版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完全是子虛烏有;「《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則根本沒有停業整頓、停止印刷、發行報紙的規定;「《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並沒有停業整頓的規定。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具體的處理方式,對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其情節再嚴重,在行政處罰上也僅限於《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責令改正」,而不適用《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責令停止印製、發行報紙」。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印刷、發行報紙」顯然責令停止印刷、發行某一期報紙,而不是長期停止印刷、發行,讓報社停業整頓。
媒體發表一篇批評報道,受到批評的對方認為失實、虛假,傷害了自己聲譽和損害了自己權益,可採取法律行動,但在此事件中,農行未與媒體對簿公堂,為什麼呢?中國媒介法學者、香港樹仁大學教授魏永征接受採訪時說,事實表明,對於名人、高官、著名機構來說,他們對認為虛假的新聞報道提起侵權訴訟,往往不是最佳選擇。有時反而是贏了官司,輸了名聲;至少副作用甚大。此事若農行起訴,媒體紛紛報道,真相還沒弄清楚,輿論就已沸沸揚揚,對方振振有詞的抗辯會弄得真假難辨。即使證明新聞失實、虛假,還有諸如對輿論監督「寬容」啊、「忍受」啊等論調為媒體張目。魏永征說,案件全過程必須接受法官、律師等局外人士介入,許多原先不想公開的事情都要向他們一一陳述,甚至擺到公堂之上,這對一家部級機構是不堪承受的。透過黨政組織系統(俗稱體制內)的途徑解決此事,對農行是舉手之勞。一紙信函,要求宣傳部門予以查處,自然成了比起打官司來遠為簡捷、遠為穩妥的手段。十一月一日,崔帆的委託代理人周澤律師接受亞洲週刊訪問,以下是訪談摘要。
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這樣的做法主要問題是什麼?
他們這樣的做法,一是沒有法律依據,二是不符合法律程序,三是擅斷的,隨意的。對一家媒體作出這樣的處置,完全沒有考慮這樣的處理可能會對這家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帶來的後果。下令一家報紙停刊,會涉及很多新聞從業人員的飯碗問題。這次《財經時報》被停刊三個月,讓上百人的編輯、記者處於階段性失業,現在傳出經營者不再辦這家報紙了,政府機構作出如此停刊決定所帶來的連鎖效應,如果這家報紙不再辦了,後果是上百人就被遣散失業了。在今天這樣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找工作不容易,因此內蒙古新聞出版局的這一決定是難以讓人接受的。
你認為法院會受理嗎?
我對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存疑。這是目前中國法院的現實問題,公民起訴行政機關還不那麼容易,法院不受理此案,不知法院出於什麼考慮,是否為了維護國家機關形象?因此對這類起訴,往往拒於法院門外,實在沒有理由拒絕的,雖然受理了,但最終還是很難作出一個符合法理的判決。
前一個階段,我們起訴國家質檢總局的案件一樣,法院以完全不靠譜(荒唐)的理由不予受理。中國司法機關一直強調,要樹立自己的司法權威,認為自己司法權威還不夠,但每遇到政府機關作出違法行為,公民或社會組織對此提出訴訟的時候,法院不能或者說又不敢行使自己的權力,從而樹立自己的權威。這已經形成一種怪圈。
你認為法院會找一個什麼理由拒絕受理?
我想他們或許會提出這名記者不是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是處罰媒體報社,而不是針對記者。這是讓人感到很悲哀的事。在我們這個國家,在各個領域始終在強調依法行政,強調法制化管理,但是在新聞出版領域,新聞出版局這樣的政府機構可以隨意讓一家媒體停刊。
據我所知,政府一個機構讓媒體停刊、停業整頓的事已經發生不少,但就是看不到有一家媒體對政府這樣的管理方式,表達自己應有的權益。如此處置報刊停刊或停業整頓,都不符合法理的,如果因為媒體報道失實等諸如此類的原因,在現行的法律上,是絕對不應該作停刊或停業整頓的處理的。但是竟然沒有一家媒體主動站出來主張權益,沒有一位媒體的經營者站出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你們狀告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意義何在?
在中國,媒體有主管者、主辦者、經營者,比如這家《財經時報》的主管、主辦機構,以及經營者陽光傳媒集團,都沒有為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訴。
大家對新聞出版機構的違法行政已形成一種忍氣吞聲的習慣,這縱容了新聞管理部門長期來對新聞出版領域不依法行政的惡習。即使最終法院不予受理,也表明我們的突破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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